随着贸易便利程度的日益提高,特别是跨境电商业态使得货物跨境流动更加便捷,以及从事贸易主体的多样化,使得许多经营者可以不通过商标权利人指定的渠道自由进出口带有商标的货物。此类“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是商标权利人和进出口经营者、零售商关切的热点问题。
某知名户外品牌A公司在市场调研中发现,与该品牌公司没有任何联系的B体育用品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通过线上平台和实体店铺销售带有该品牌公司商标的体育用品。经过鉴定,这些产品确是“正品”。但是B体育用品公司大批量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客观上冲击了A公司的营销战略,且A公司认为未经授权许可即进口销售也有商标侵权之嫌。
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接受了A公司的委托,经过法律分析与论证后,认为本案涉及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关系到平行进口与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冲突:
一、与商标有关的平行进口的概念
与商标有关的平行进口,一般是指某个商标在两个或以上的国家(地区)由同一个权利人注册,第三人未经许可授权而进口商标权利人或与商标权利人存在许可等法律关系的主体所生产的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予以销售的行为。大部分人讨论的平行进口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商标注册人是同一个主体;
2.平行进口的商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进口的“正品”;
3.从事商标平行进口的主体在进口国销售平行进口产品的行为,未经过本国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二、平行进口对商标权利人的影响
商标不仅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作用,它还体现了凝聚在商品之上的商誉。即使是同一商标所有权人,其在各国的商标所享有的商誉也不尽相同,因为商标权人为了提高商品的信誉,开拓市场而在广告宣传、营销方式、品质担保、售后服务等方面投入的成本与付出的努力程度不同,因此各国商标均具有其独立的信誉。
而平行进口商的行为从某种意义来说,是无偿享用了国内商标权人努力经营的成果,搭了商标权利人和授权经销商的“便车”。而且,由于不能保证来自不同地区的同一商标的商品在质量方面完全相同,因此有时会给国内消费者造成误认,引起混淆。
大部分平行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比指定渠道更低,虽然消费者可以得到一定实惠,但却冲击了商标权利人的营销布局,使国内的被许可人面临着“低价正品”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可能造成对商标权利人商誉的损害。
三、中国关于与商标有关的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定
各国法律对于平行进口的商标法律问题界定不尽相同。在我国,《商标法》与其它法律法规在与商标有关的平行进口方面无明文规定,在商标平行进口方面的司法政策上坚持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原则,即只要商标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一旦同意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那么该商标权所有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就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就已经用尽。任何人合法取得该商品后再如何转销,商标权人就无权干涉。从大部分案例来看,只要进口商通过正规的报关手续进口,且在国内的销售符合其他监管政策,基本很难会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四、创品给商标权利人的维权建议
尽管存在上述的困难,但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仍然向A公司提出了几点建议:
1.通过签订合同来约束国外经销商
商标权利人可在与各国经销商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其他协议时,明确约定各经销商的销售区域范围和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旦查证平行进口的产品来源,就可追究产品来源地的经销商法律责任,以此约束国外经销商的销售行为;
2.在不同国家进行差别性商标布局
商标权利人向各国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应突显差异性,例如投入中国市场的产品在质量、成分、包装装潢等方面区别于其他国家所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
3.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中文商标
在中国市场注册并使用中文商标,一方面有利于品牌的推广,使消费者更易接受并记住该商标。另一方面当平行进口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正品”上自行标注中文商标时,商标权利人即可凭该中文商标的专用权进行维权;
4.关注平行进口商经营的具体细节
虽然我国法律未禁止平行进口,但这绝不意味着所有的平行进口行为一律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旦平行进口商有重新包装、自行标注、对产品进行个别改造(改装)后销售等情况,平行进口的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另外,商标权利人也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比照平行进口商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签、质量认证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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